国家环保总局有关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电子垃圾的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电子垃圾的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
办法规定,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者均须备案。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 2008 珠海市新虹环保开发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017869号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珠港大道北富山工业区三村片(410巴士终点站) 邮编:519175
电话:+86 756 5654588/5653968 传真:+86 756 5654568 访问量:
【百度统计】
|